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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買子母車位被控竊佔 依規定繳兩車管理費 判無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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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張琦珍╱台北報導】男子陳嘉華購買一個子母車位後,將其中一個車位租給鄰居使用,卻被檢方認定涉嫌竊佔社區法定用地,依竊佔罪將他起訴。但法官查出,陳依照管委會規定繳兩輛車的管理費,也有兩張停車證,出租車位時也已告知管委會,判他無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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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奈被訴「全國首例」
陳嘉華受訪時無奈地說:「許多社區都有子母車位,但因擁有子母車位而被控告竊佔,還被起訴,我大概是全國第一個吧。」陳說,檢察官以他的車位是公共車位不是私人車位為由起訴他,但事實上,他有買賣車位的文件,且他買的還是價格比較高的子母車位,車位出租也依管委會辦理,卻被起訴,並不公平。 陳嘉華(44歲)是於2000年5月,搬進台北縣汐止市生活大國社區,2004年1月時,以60萬元向邱姓鄰居購買地下停車場內的子母車位。由於家中只有一輛車,陳嘉華於是在2005年8月,將子母車位中後方的車位,以每月1500元租給鄰居。 有鄰居認為,陳子母停車位的後位,根本沒畫停車格,並不是陳所有,而是社區的法定空地,因此告陳竊佔。士林地檢署調查後也認為,陳將車位出租,不讓其他住戶使用,已觸犯《刑法》竊佔罪,因此將他起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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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委會發兩張停車證
但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,陳買下子母車位後,依照管委會規定,繳納兩部車的管理費400元,管委會也發給他兩張停車證,且陳使用時,都按管委會規定停車,沒影響他人權利,顯見陳並無竊佔意圖,因此判他無罪。 生活大國社區管委會主委葉先生表示,社區車位不夠,為有效利用地下停車場,並解決住戶停車困擾,只要不妨害其他住戶停車,管委會都會同意讓住戶多停一輛車,但須多繳管理費。葉強調,社區有20個左右的子母車位,只有陳被控告,管委會將重新擬定停車管理辦法,避免其他住戶挨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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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車位注意事項
.最好購買有獨立權狀的停車位。 .契約中清楚載明大小,若車位過小可要求解約。 .停車位的產權若以「共有」持分登記者,最好取得分管契約。 .買無獨立權狀車位,應向管委會確認使用範圍。 .試停車輛、確定車位大小,是否安全。 資料來源:《蘋果》資料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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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發布時間:2008031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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