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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車場無照營業 民轟市府放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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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投訴組╱台北報導】「停車場違法經營兩年了,市府怎麼都不管!」民眾抱怨,他多次向台北市府檢舉,業者仍持續在經營。業者新長越企業公司說,已被市府開罰,會盡速讓停車場合法化。交通部表示,違法經營應勒令停業。北市交通局停管處說,將依交通部指示辦理。學者批評,停管處應立即勒令停業,否則是失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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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部:應勒令停業
「根本放任停車場營業嘛!」一名不願曝光的投訴人表示,他所居住的南京東路四段53巷內,有一大塊空地,業者無營業執照經營停車場,他多次向市府檢舉都未見改善。 6月5日,記者前往該停車場察看約可停放80輛車,分為臨停及月租兩種,管理員表示,臨停一小時30元,月租從3000元至5000元不等。 對此,業者新長越企業公司經理藍國宏表示,因無照營業已被停管處開罰過,「曾向停管處申請登記證,但因有地下室,申請未通過,」將考慮改建成立體停車場。 交通部路政司機務科表示,依《停車場法》規定,停車場應取得登記證後才能經營,此停車場經停管處認定後無法取得登記證,應勒令停業。 台北市交通局停管處三科長劉建邦則說,曾對業者開罰,業者也有提出登記證申請,但因該停車場有地下室,無法申請通過,須改建成立體停車場才可能取得登記證,會依交通部指示,強制要求業者停業。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教授陳耀祥表示,既然停車場無法申請登記證,停管處就應勒令停業,不可放任不管,否則就有失職之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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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號:C0806140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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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發布時間:20080618 | 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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