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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王法庭-警示牌害騎士撞死 國賠136萬
距馬路僅30公分 傷心嬤:錢換不回孫子
【賴心瑩、高崧、許麗珍╱綜合報導】淡江大學男學生梁作全四年多前騎車經過北市大度路時,剛巧一輛轎車從缺口處切進機車專用道,梁煞車不及撞上路邊測速警告標牌後死亡。梁的父母提出國家賠償,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,警告標牌太靠近馬路,昨判北市府需賠償一百三十六萬餘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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缺失害人 梁作全的祖母昨心疼地說:「再多錢也換不回孫子一條性命。」她表示,孫子是自己一手拉拔長大,小時候長得很俊,但車禍發生時臉上破了個大洞,讓人看了很不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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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定離路至少50公分
梁作全是二○○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騎車上課時,行經大度路機車專用道,剛巧一輛轎車從專用道左邊缺口處,切進機車道,梁因煞車不及撞上前方機車,接著滑行碰撞路邊的測速警告標牌,導致顏面骨折、顱內出血當場死亡。 梁的父母認為,該機車專用道設置多處缺口有疏失,導致快車道上的汽車可隨意切進機車專用道。此外,車禍現場旁的測速警告標牌,距離馬路太近也有不當,因此向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提出八百四十六萬元國家賠償。 一審法官認為,梁摔死是因轎車違規切入機車專用道,判梁家敗訴。二審法官雖也認為,機車專用道設計無不當,但據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》規定,交通標誌設置位置需離路面邊緣(即馬路)至少五十公分,而致梁撞破頭現場測速警告標牌,僅距離馬路三十公分,確有失當,判北市交工處賠梁家一百三十六萬餘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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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:以後難作標線
《蘋果》記者昨重回事故現場,發現測速警告標牌太靠近馬路問題,已獲改善。北市交工處則說,第十八條規定標誌標線距離路面以五十公分至兩公尺為原則,並未硬性規定「應」距離五十公分以上,而且可因地形限制或特殊情況,在影響行車最小原則下酌予變更、設置於路面,若法院以五十公分的規定判北市國賠,以後北市很多道路就無法做標誌標線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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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警告牌(左圖箭頭處,資料照片)緊鄰路緣,害梁死亡,該牌位置現已改善。(右圖,杭大鵬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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